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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采用哪些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发布时间:2018-07-09 15:01:09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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