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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哪些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发布时间:2018-08-03 10:57:1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北京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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