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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8-08-14 14:24:32


作为证据,一般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特征,法官审查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也主要围绕这三个特征来进行。只有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且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中,证据认证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人举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明材料,通过法庭质证,进行分析研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鉴别真伪,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一般有三种认证方式:一证一认方式、一组一认方式、综合认证方式。

    1 一证一认方式。

    一证一认是在调查阶段,由当事人逐一举证、质证,法官在证据质证后决定是否认定其证明效力。该种方式适用事实清楚、争执不大的简易纠纷案件,如果是案情复杂或证据较多案件,一证一认容易导致前面认定的证据被后面新提供的证据推翻。

    2 一组一认方式。

    即在调查阶段,法官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指导当事人将相关的证据作为一组证据举证,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后,法官对于该组证据分别确认其有无证明效力。该认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证据的连贯性,避免认定证据时容易产生的矛盾。

    3 综合认证方式。

    综合认证是指经过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后,由法官认真审查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相互有无矛盾、能否互相佐证,证据属性及证明力大小,间接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及每个证据在证据链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所有证据情况再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

    该种认证方式,既可以保证庭审的不间断,又可以避免片面认证、出现矛盾等不足,也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言辞对抗权利和当事人的主导地位。至于认证时机,可以在调查结束后宣布休庭评议认定,也可以在法庭辩论后休庭评议认定。为避免辩论阶段出现新事实而恢复法庭调查又提出新的证据导致的认证矛盾,法庭辩论结束后认证更为稳妥。审判实践中,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并运用这三种不同的认证方式,选择好认证时机。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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