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党建专栏 纪检监察 预算决算公开

 

遗嘱公证

发布时间:2018-08-14 14:27:26


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对其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上述证件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立遗嘱人自己书写一份遗嘱

    三、财产证明材料

    1、涉及房产:提供房产证、财产收据、买卖合同、协议

    2、涉及存款、股票:提供存单、存折,开户证明

    3、农村房屋:提供土地使用证和乡政府规划部门出具的房屋证明(包括:房屋地址,间数,产权人),上述文件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并带原件。

 四、立遗嘱人需提供区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精神健康证明(十日之内)

    五、立遗嘱人配偶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立遗嘱人未再婚证明(单位婚姻管理部门出具)

    六、公证员在具体受理案件后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

    七、公证费

    说明:

    1、立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立遗嘱为夫妻的,夫妻双方分别立遗嘱,各写一份遗嘱。

    3、书写遗嘱必须用钢笔、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

    4、所有复印件用A4纸。

    5、预约公证员办理。

    (遗嘱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财产情况、子女情况、配偶情况、财产留给谁、什么原因)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