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针对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199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针对所有公开审判的案件)、200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施意见》(针对所有公开审判的案件)都明确指出了外国人旁听需“征得当地外事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外事管理部门联系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虽然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分别都模糊的规定,外国人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但是“参照”的表述还是不够明确外国人旁听是否完全依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所以,我们觉得这个条款制定的还是不够明确,外国人旁听还是须依照上一段中更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通过外事管理部门办理旁听的手续。司法实践中,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是,以北京为例,需要通过北京高院办理有关旁听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