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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视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已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发布时间:2018-08-31 14:31:56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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