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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承认”的含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11-18 09:26:06


(1)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2)对一方当事人 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诉讼。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4)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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