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相关规定和精神,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在东方红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政法委组织下与司法局、社区等部门召开了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工作协调推进会,并为组建的人民调解中心提供了办公设备和业务指导。5月24日诉调对接工作正式启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正式运行。在近半年的运行过程中,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协调、沟通和联动,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顺利而富有成效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收到了可喜的阶段性成果。
截止11月28日人民调解组织促使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10件,经申请司法确认9件。通过多元化解机制办结的案件平均审限5天,比法院简易程序案件平均办理期限缩短了20天,化解矛盾纠纷的质效得到有效提升。结合东方红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法院提交的汇报总结材料,为更好的诉调衔接,有序健康开展工作,特发此建议书样本如下:
申请人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年月日经东方红林区人民调解委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继承类
一、申请人xxx经享有被继承人xxx死亡时遗留所有的 xxx财产的继承权;
二、申请人xxx 自愿放弃上项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侵权类
一、申请人 xxx因xxx所发生的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伤残所导致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费用总计xxx元;
二、申请人 xxx于x年x月x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xxx 上项赔偿款xx元;于xxx年x月x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xxx上项赔偿款xxx元;
三、至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申请人xxx 如再发生与此次 相关的人身损害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等事宜,与申请人xxx再无任何民事责任,至此纠纷一次性终结;
合同类
一、申请人 xxx于x年x月x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xxx元;(注意计算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年利率24%)
二、本纠纷终结,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事项再无任何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