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党建专栏 纪检监察 预算决算公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发布时间:2019-04-30 10:04:11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人民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