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第一合议庭成功调解了一件当事人争议多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好评。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通河纸业公司、通河县财政局、广东粤景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粤景浆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黑高商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院提起上诉。该案系本院发回重审后,上诉人仍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案件。因该案所涉借款的事实发生在1999年,至今已十余年,本息合计近六千万元,其中又涉及政府部门将债务人的资产(包括已经抵押的房产)进行了处置,故双方当事人在房产抵押的效力、政府部门和购买企业资产的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产生很大争议。
合议庭根据开庭审理的情况,对案件的事实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案在房产抵押的效力、政府部门处置企业资产后款项的使用等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一定的问题。考虑到该案已经发回重审过一次,且主债务人早已停产,无财产偿还债务,抵押的房产已过户至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政府部门承担偿债责任的能力等因素,同时也为使债权人能够最有效地实现债权,合议庭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决定做当事人的工作,争取该案能够调解解决。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债权人在债权数额上作出了大幅度让步,表示只要对方一次性给付相应数额的款项,就不再主张其他债权。因该案的主债务人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够承担给付款项义务的只能是县财政局,故承办人与县财政局局长进行了多次面谈,后又与县政府的领导进行了直接的交谈,对该案中所涉及的处置资产的法律后果向其作了充分的解释工作,最终县政府同意由县财政局给付债权人相应的款项,并于12月14日履行完毕,至此该案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争议已全部解决。
该案调解解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最好的结果,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的政府部门,在承担巨大的民事责任后陷入财政困境,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