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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发布时间:2022-05-25 09:44:20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5月期间,王雪庆与范玉军(在逃)在迎春林业局小佳河林场24 林班80亩合同地的基础上,采用毁林开荒的方式,雇用拖拉机和重耙将林地里的树和植被清除,向外扩地,2014年春天王雪庆雇用农机将非法占用的农地起垄种植黄豆。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王雪庆安排范玉军使用推土机等机械对小佳河林场19 林班33、34、35、38经理小班及相邻的16林班56经理小班的一处地块进行清理,将倒树、枝丫和树根堆成倒树带,2015年该地被王雪庆起垄种植黄豆。2015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安排范玉军在小佳河林场28林班8、10、11、12、14经理小班内,使用挖掘机将林地内的树根挖出,用推土机将地表的榛材和杂草进行清理,用重耙耙耕,2015年6月,将该地起垄种植黄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人民币7 120 165.5元,林木补偿费人民币5 341 602元。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方红检诉刑诉〔20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雪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东方红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东方红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雪庆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位于迎春林业局有限公司小佳河林场24林班20、26、32、33、36经理小班、25林班10、11经理小班林地二百五十点零零三五亩;28林班8、11、12、14经理小班林地二百六十六点三亩;28林班10经理小班林地十五点七一亩;19林班33、34、35、38经理小班、16林班56经理小班林地一百九十一亩,以上共计七百二十三点零一三五亩林地返还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有限公司;

三、被告人王雪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有限公司森林植被恢复费人民币七百一十二万零一百六十五元五角,林木补偿费人民币五百三十四万一千六百零二元。

【典型意义】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生态建设方面合国各地有序推广生态文化教育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活动,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等生态文明理念成为全党、全社会、全体人民的共识。现今,越来越多的地方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的机遇和重要抓手,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加强环境保护符合自身长远发展利益,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关注环境问题,认识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实现生活方式低碳、环保、文明的“绿色化”转变。

环境是人类社会协调发展的必要前提,黑土地保护则是环境保护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在林区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日益增多,严重破环了林区的生态资源环境,给林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本案系非法占用农地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未经主和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国有林地,毁坏了迎春林业局小佳河林场原有植被及其生存环境,对该地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法院经审理后,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决被告人返还附带民事原告人所非法占用的林地723.0135亩,并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人民币7 120 165.5元,林木补偿费人民币5 341 602元。本案中,关于迎春林业局规划设计队的检验报告是否应被采用,辩护人认为,迎春林业局森林规划设计队的检验报告中,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林木补偿费的鉴定缺乏依据数额过高。经法院审查认为,该检验报告是迎春林业局规划设计队根据黑龙江省森林工为总局黑森林(2016)1091号《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计算的补偿费用,检验报告具有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应当予以采用。

作为审判机关,应当创新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修复性功能,对污染环境或破坏资源的刑事被告人,将其量刑与其对环境造成的破坏的治理或资源的修复性结合起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因此环境资源审判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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