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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1-06-17 19:47:00


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各级法院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提升党组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增强党组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组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党章》《党组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参会人员

第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条 党组会议参加人员为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和其他党组成员,非党组成员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列席会议。

除研究干部工作或特殊议题外,办公室、研究室、机关党委及干部、宣传、审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可以列席会议。

会议召集人还可以根据议题或工作需要,确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党组扩大会议参加人员,除党组成员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外,一般还包括各庭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经会议召集人批准,并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参会人员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二章 议事范围和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组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法令、上级指示等;

(二)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院机关和法院系统党建工作,包括讨论决定院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院机关和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审判工作(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和规划)、宣传工作、文化建设、队伍建设,以及涉及法院工作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司法改革等重大事项;

(六)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法院报告的重要事项;(七)其他应由党组会讨论的议题。

第六条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议题建议,经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议题,以及涉及需要解决人、财、物等具体问题的议题,在提请讨论前应当充分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党组会议的议题建议由党组秘书负责收集、汇总,并按照议题数量合理、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原则,提出会议议题安排意见,报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八条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重大紧急、确有必要提交党组会讨论和决定的临时性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确定。

第三章议题所涉事项的会前准备

第九条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议题,提交部门会前应就议题所涉事项深入调研,充分论证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事项,应组织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咨询论证;对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征求干警意见;对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重大事项,应进行风险评估。

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提交部门一般应当提前向党组办公室或指定部门报送草案和文件稿,由党组办公室或指定部门进行前置审核。

对应当进行咨询论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前置审核而未进行的事项,一般不予讨论。

第十条对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事项,提交单位应与相关单位先行沟通协调。

第十一条 各部门拟提交党组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由分管院领导先行审核、先行把关。

第十二条对拟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涉及法院系统重大工作部署的事项,必要时应听取、征求下级法院党组意见。

第十三条对拟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酝酿的,应于会前通过个别沟通或召开专题会等形式进行酝酿。

第十四条 对拟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认真撰写汇报材料或者说明,除干部任免、纪律处分事项外,书面材料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以书面形式提前1天报党组秘书或相关负责人。

第十五条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党组会议外,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2天通知党组成员。

会议材料应当提前送达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印发或不宜提前印发的,可以在会场发放。会议通知、材料送达由党组秘书负责。

第十六条党组会议议题由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不能汇报的,应于会前报请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指定其他人员汇报。

第四章 会议讨论表决及记录

第十七条党组会讨论事项时,一般应先由分管院领导作补充汇报或者说明,然后由党组成员依次发表意见。会议召集人应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召集人可以在其他党组成员发表意见后征求有关列席会议人员意见。

第十八条党组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党组成员应当逐-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在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时,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从大局高度和全局角度出发,本着对党的事业和法院整体工作极端负责的态度,积极、客观、公允地提出意见建议,严格防止本位主义倾向和山头主义思想。

第二十条党组会议内容应如实记录。除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由干部部门专人记录外,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负责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按程序报批,由会议召集人审核签发。党组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未经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签字同意,任何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党组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党组会议,对需处理的紧急事项可结合实际采用会签、传阅或其他沟通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五章 议决事项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党组成员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党组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做出违背集体决定的行动。严禁拒绝执行、怠于执行、变通执行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党组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党组书记可以指定1名党组成员负责协调;对需要由多名党组成员共同参与的事项,党组书记可以委托党组副书记负责协调。党组可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党组会议决议的督导落实。

第二十三条对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督导落实的专门机构应当根据会议纪要起草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或者督办要点,经党组书记或其授权的党组成员签字后,将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承办部门、有关部门和下级法院。

第二十四条负责党组会议决议督导落实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对党组会议决定事项或相关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督查台账,加强跟踪督办,汇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组报告,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五条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在党组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既定决议。

第六章 议事决策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凡属党组会议议事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均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会议召集人员可以根据议题决定有关人员是否回避。

第二十八条参加党组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未经批准公开的讨论决定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会后应当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

第二十九条 党组成员代表党组所作讲话或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党组书记批准。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

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集体决定精神。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人员,按照《党组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提请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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