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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宪法宣传周】林区普法小课堂——“执行不能”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02 16:53:42


今年12月4日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纪念日。东方红人民法院坚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努力让法治思想深入林区人民心中,让党的二十大精神实践伟力在法治领域充分彰显,为加快林区建设现代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真正实现让法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积极回应群众个性化法律知识需求,努力营造人人知晓、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我们联合东方红广播电视局,制作了“林区普法小课堂”栏目。下面让我们通过今天的典型案例,来学习法律知识吧。 

唐某甲与唐某乙、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唐某乙、户某某偿还唐某甲借款本金5万元。因二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某甲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提交了二被执行人身患多种疾病且在村上享受低保的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法院在收到上述信息后,询问申请执行人唐某甲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唐某甲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法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询问村社干部及其邻居,均证实二被执行人年逾60岁,丧失劳动力,疾病缠身,靠低保维持生存。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详细告知唐某甲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唐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被执行人均为年逾60岁的老人,且身患多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徒四壁,现靠农村低保维持基本生活,确无清偿能力,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加强风险意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债能力,否则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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