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法院都起诉离婚了,还用去民政局领离婚证吗?”
近日,东方红人民法院郑法官在办理一起离婚案件时,案件当事人疑惑地向她提出了这个问题。
案情回顾:小李和小王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内感情较好,但在小小王出生后,小李和小王常因育儿问题和家庭琐事争吵。时时的争吵使小李不堪重负,最终来到了东方红人民法院起诉小王离婚。郑法官收到案件后,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了法院,用“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多次耐心地做小李和小王的工作。但经过郑法官几次劝说,小李依旧坚决要求离婚,小王也表示婚前因为相处时间较短,婚后发现双方实在是性格不合,同意离婚。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调解离婚,郑法官无奈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由于担心仅有民事调解书还不够效力,小李向郑法官询问是否还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郑法官告知小李,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调解书签收已发生法律效力,与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效力一致,如果将来需要证明小李与小王的婚姻关系时,可以以民事调解书为据。
法官普法:在我们国家,离婚只有两种方式:
一是协议离婚:就是夫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协议离婚的,需要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后方才解除婚姻关系。
二是诉讼离婚: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到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院的裁判判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宣告离婚判决的,会发给当事人离婚判决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离婚意见的,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离婚调解书后不需要领取离婚证,也就是说,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等于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取得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后,一定要注意文书是否生效: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15日内,如果双方都没有上诉,该民事判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意味着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有任何一方上诉,那么民事判决书就没有生效,我们就需要等二审审理结果。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离婚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在没有发生效力前,意味着婚姻关系仍未解除,案件当事人不得另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官寄语
在离婚案件中,原告的诉讼理由常用的说法是“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导致日常生活经常发生纠纷,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由于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导致感情不和,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但是婚姻不是儿戏,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每个人在婚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在日常生活中多沟通,共同营造关系和睦、家风优良的家庭氛围。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