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规定后,东方红人民法院签发了林区法院的首份律师调查令。
东方红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王金锋法官在审理原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追偿权纠纷案件中,根据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律师调查令申请,签发了律师调查令。
办案法官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律师调查令的理由、程序、时限、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条件,并严格按本办法附件样本签发了律师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到工商银行某支行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令有效期内,该银行将律师调查令回执填写并盖章后,与申请调取的被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封存,提交到东方红人民法院,为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提升案件审理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该办法出台背景是为了填补我省律师调查令制度空白,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积极作用,帮助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及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提升案件审理质效。该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是为了及时回应当下司法实践的社会需求,对进一步提升民商事审判质效、优化全省法治化营商环境、赋能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切实有效落实我省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律师调查令的适用,一方面为律师取证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有效减少取证过程中的各种阻力,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让法院办案法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力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司法需要,不断提升高质量司法服务水平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