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4日11时许,杨小毛打电话给前女友杨阿生,杨阿生因为已经与其分手不愿意接听电话,便将电话拿给被告人陈廷科接听,通话中两人发生争吵,并约定次日在本县克长乡打架。没想到一个电话竟酿成一场血案。
2012年10月15日7时许,被告人陈廷科电话给杨小毛得知其来到克长乡街上后,便与杨小毛约定在克长乡烂滩村路口往克长乡方向的公路上打架。被告人陈廷科返回家中取一把弹簧刀之后到烂滩村老青湾采石场找其表哥达敏并告诉其有人要打他,让达敏陪同前往。12时许,杨小毛与杨通平、王保安来到烂滩村路口,随后被告人陈廷科和达敏也骑摩托车来到,随即被告人陈廷科和杨小毛、杨通平、王保安发生争吵和打斗,当中被告人陈廷科用弹簧刀捅伤杨通平和划伤在场劝架的王登荣,杨通平受伤后双方便停止了打斗,随后杨小毛将杨通平送往县医院抢救,当晚20时许,杨通平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陈廷科于当日18时许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廷科家属代为赔偿给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陈廷科自幼在克长小学读书,小学毕业后到县民族中学读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其受过较好教育,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廷科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廷科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以后,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了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廷科虽然平时表现较好,但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因而走上犯罪道路,值得反省。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廷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