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党建专栏 纪检监察 预算决算公开

 

应将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正名为“申诉抗诉再审审判庭”的定位思考

  发布时间:2013-07-17 15:50:50


    审判监督庭,在我国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中,虽然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也未有相关规定,但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置了审判监督庭,有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还设置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审判监督庭。但是,在提起审判监督庭的职能时,谁也不能给出准确的答案,不说普通民众,即使从事法律专业人员,甚至是人民法院审判监督部门的法官也不能准确说清楚审判监督庭的职能。

    由于多年来对审判监督庭的职能没有一个准确、规范、科学的界定,给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带来众多的困惑。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在履行审判职能上也不尽相同。如省高级人民法院曾设置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审判监督庭,称谓审判监督一庭,审判监督二庭,审判监督三庭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主要职能一是审理当事人不服本级或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被认为有错误的,要求再审改判的申诉上访案件;二是审理经本院院长发现本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三是审理省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和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审判监督二庭 重点审理监狱或劳改部门呈报的已决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长期徒刑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现在改为刑事审判三庭。 再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行使的职能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几乎同样的审判职能。中级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审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及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提出再审的申诉上访案件和本院院长发现本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有的审判监督庭还负责本级人民法院其他审判庭审理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案件流程管理,审判监督二庭审理监狱部门或劳改部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的案件,现改为刑事审判二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职能,如某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下发的《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责范围》规定的职能:一、审理再审案件;(包括1、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2、审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3、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4、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立案庭复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再审案件。)二、审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三、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案件;四、负责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五、履行院长程序监督职能,开展案件质量内部监督检查并向有关领导和业务庭反馈情况。六、负责本院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行使本院审结案件的评查,法律文书评查工作等等。纵观三级法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是审判权,中级人民法院行使职能即有审判职能又有监督职能,基层法院即行使审判职能又行使监督职能。这与人民法院目前实行的大立案、精审判的格局和立审分开、审执、审监分开原则自相矛盾,与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活动的规范化、科学化也不相适应。同时给审判监督庭行使审判权还是监督权工作带来极大困忧,不利于审判监督庭开展工作。笔者现就审判监督庭设置的意义、职能、定位进行解析思考,欢迎与各位同仁共同商讨。

一、 审判监督庭的设置及意义

    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是因法律确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存在而设置。 其意义就在于纠正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公正的判决和裁定,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我国实行审判二审终审制度下,有些案件既使经过二审审理后依然出现错案,为纠正错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三大诉讼法”)都专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篇第5章都专章设有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如《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为审理再审案件的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的需要,在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机构中设置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的审判庭,称其为“审判监督庭”。

二、审判监督庭的职能。

    从各级人民法院设置审判监督庭的目的看,就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而设置。显然其职能只是审判权,不是监督权。 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监督不是相同的概念。审判监督庭是一个审理案件的部门,审判监督是一种行为,是一种活动。有人根据审判监督庭的称谓理所当然认为审判监督庭就是审判活动的监督部门,应该行使监督职能。正因如此,才有了包括人民法院法官在内的绝大多数人员都认为审判监督庭就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部门,把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活动强加给审判监督庭。认为审判监督庭即行使审判权,又行使监督权;甚至还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比人民法院内部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其他审判庭的地位高,人民法院任何审判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裁判结果是否公正都可以进行监督,什么审判会议都可旁听,甚至合议庭合议案件也要参加,合谇笔录也可以评议,审判委会讨论案件也可以参加,对本院的其他审判庭审理案件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等等闹出许多笑话。这些都是由于对审判监督庭职能与审判监督没有正确理解造成的。审判监督庭能对人民法院其他审判庭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与同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地位都是平等的审判部门,没有上下级关系,法律又未规定审判监督庭具有审判监督职能,各级法院院长也未授权本级法院审判监督庭享有审判监督权,因此审判监督庭没有监督职能。那么谁有审判监督权,要搞清这个问题必须搞清什么是审判监督,所谓审判监督是指对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案件立案、审理、裁判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裁判结果是否公平、公正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审判活动、审判程序违法,审判结果错误,指令原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再审,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这种审判监督权,只有法律规定的监督主体可以行使审判监督权。如《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极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如《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大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能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在人民法院内部机构中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只能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外部机构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没有审判监督权力。法律未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可以行使审判监督权。所以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只是审判权,审判监督庭只有对再审案件在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进行审理,而不是监督权。

三、审判监督庭职能定位

    通过对以上审判监督庭职能论证,审判监督庭的职能是审判职能,不具有监督职能。过去认为审判监督所谓的监督职能都是因得其审判监督庭的美名强加的,与其审判职能不相符,因此不易称谓审判监督庭,对审判监督庭的审判职能应更其名为申诉抗诉再审审判庭。这是根据提起再审案件的主体确定的。“三大诉讼法”规定提起再审案件主体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申诉提起的,如《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人民法院提起的(包括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是职权提起。三是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的。综合上述三种可以提起再审案件的情况,对再审审判庭应命名为申诉抗诉再审审判庭。这样更能准确表述再审审判庭职能和地位,也更有利于申诉抗诉再审审判庭集全力履行职能,审理好再审案件。也符合人民法院大立案、精审判格局,真正实现人民法院立审分开、审执分开、审监分开的审判原则。 因此笔者在此建言,应将目前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机构更名为申诉抗诉再审审判庭。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