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制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诚信诉讼,查清案件事实。近日,东方红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了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告魏某与被告谭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在婚后因家庭琐事屡发矛盾,魏某将谭某诉至法院,主张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办法官王金锋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了解到,当事人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并自愿离婚,但对婚生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存在较大争议。为了进一步核实双方共同财产情况,公平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承办法官依法向双方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财产申报情况,和法院调查核实财产情况基本一致。厘清了双方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范围,消除了不掌握财产一方的疑问,对调解工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最终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探视权等形成一致意见,达成调解协议。
办案法官和案件代理人沟通
在离婚案件中,不少夫妻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情况不了解、信息不对称等情形,还存在当事人藏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导致当事人举证和法院开展财产调查工作困难。查明夫妻双方财产情况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关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4条“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情况”的规定,东方红法院制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既对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状况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同时也能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满意度评价。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
今后,东方红人民法院将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推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断创新家事审判方式与举措,为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