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和初心,特别是深化能力作风建设“工作落实年”活动开展以来,东方红人民法院不断提能力、转作风、促落实,在为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过程中恪守为民初心,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谱写了一个又一个为民暖心故事。
业主不认可物业公司的服务
能否以不交物业费的方式表达不满?
如果不能
又该如何维权?
一起看案例
2023年9月,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东方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服务的某小区业主曲某支付2013年至2023年欠缴的物业费2000余元。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与双方进行沟通,寻找矛盾症结所在。曲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义务,服务不到位,自己根本没有享受到服务,所以不应该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是按照物业四级服务标准进行服务的,包括清扫楼道、擦拭窗户、扫雪等,并额外提供了为楼道走廊拖地、疏通下水道等服务。虽然物业工作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但是希望住户能够与物业公司一起监督其工作人员,如果对提供的服务不满,可以与物业公司经理沟通,而不是拒交物业费长达十年之久。
在调解室里,原被告唇枪舌剑,争辩不休。法官认真听取双方诉求后,耐心为原、被告分析权利与义务。一方面,积极对物业公司进行引导,指出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对于业主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改并反馈,尽到应尽的职责,与业主共同打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用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提升业主的满意度。另一方面,积极向曲某释法说理,指出曲某作为住户,可以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与其进行沟通,但不应单纯以楼道清扫不到位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而是应该加强与物业公司的沟通,将物业公司服务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反馈给物业公司,要求其整改,这样才有利于小区环境的改善和矛盾的有效化解。
最终,经过法官反复说和,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物业公司表示,一定会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履行相应服务义务;曲某表示作为业主,自己会继续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发现问题会及时反映,并当场交纳了欠缴的物业费。
【法官寄语】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支付物业费。如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不应以拒付物业费的方式来进行对抗,这样双方矛盾只能更加激化,而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即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寻求帮助,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来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也可以向物业公司监管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