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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种绿色 法治同行

发布时间:2024-03-12 16:07:34


在第46个植树节来临之际,东方红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组织干警开展了一场以“3·12植树节”环境保护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活动。

针对近年来辖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发生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荒种地等违法行为,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林业资源受到损害,破坏了林区重要生态环境。东方红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的同时,加强围绕林地保护的普法宣传,将毁林行为遏制在萌芽阶段。干警们通过向辖区群众普及涉林法律法规,耐心解答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纠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发放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资料等,积极引导辖区群众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增强植绿、护绿的积极性,切实提升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通过此次活动,群众纷纷表示,作为林区百姓没想到随处可见的林木这么重要,认识到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后一定会更加爱护树木,参与到环境资源保护的行列中来。

今后,东方红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做生态文明的践行者、倡导者和推动者,引领带动更多辖区群众加入到生态环境保护行列,以实际行动为林区的绿色生态发展注入法治能量。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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