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全州县法院执结了一起特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该案的两个被执行人是一申请人的亲生父亲与祖父。全州法院从促进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考虑执行案件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经过多日到当事人家中及田间走访调解,终于将该案顺利执结。
申请人王英连与被执行人沈林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沈燕。1996年王英连与沈林协议离婚,女儿沈燕随王英连一起生活。离婚之前,沈燕及其母亲在被执行人村里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2000年,王英连出嫁并落户他乡。2006年沈燕嫁往临桂县但户口仍留在被执行人村里。王英连与沈燕出嫁以后在夫家均未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人王英连、沈燕与被执行人沈林、沈地生(沈林父亲)的纠纷从2001年便已开始,几经镇政府、县政府确权,王英连母女均享有原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尽管多次明确了权利归属,被执行人沈林及其父亲仍继续侵害王英连母女的承包权利。2011年沈林强制将王英连母女俩租给他人耕种的田地夺回后自行出租,致使矛盾再次升级,最后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