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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孩童鱼塘戏水一人溺亡 未设警示标志所有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06 16:02:18


     四名儿童一起到鱼塘玩水,结果其中一人不幸溺亡,死者父母悲痛之中将鱼塘所有人和其他玩伴告上法庭。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案判决,樟树市洋湖乡老塘村委付家村小组(鱼塘所有人)赔偿原告36926元,三名玩伴各补偿原告5000元。

    2012年5月27日上午,二原告之子小杨与被告一民、志平、阿星(涉及未成年人均系化名)结伴到被告洋湖乡老塘村委付家村小组所有的一处未设警示标志的鱼塘边玩耍。后四人下塘戏水,嬉戏中,小杨不慎溺水身亡。三同伴上岸后不见了小杨,惊惧之下跑回家里,未敢向家里大人报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小杨外出戏水致溺水死亡,二原告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洋湖乡老塘村委付家村小组未在其所有的鱼塘附近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小杨在塘中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一民、志平、阿星同系未成年人,不能要求其对下塘戏水的危险性具备成年人的预见和判断,且无证据证明其对小杨的死亡存在过错,故被告一民、志平、阿星不负赔偿责任。但三人系死者小杨戏水时的玩伴,在小杨溺水后未及时向大人报告,有违公序良俗,应当对二原告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文章出处: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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