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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轮岗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3-09-13 09:55:25


    法官是在个案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的人,是体现社会平正义的最终裁判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实际上拥有一项非常大的权力,法官的职业素质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影响重大。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队伍应该是一支具备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精英部队。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我国法院系统长期为之努力的目标之一,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时下,很多法院简单沿用行政机关关于轮岗交流的制度,让法官在各个业务庭之间或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之间频繁地进行交换岗位,对法官的职业养成和经验累积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    

    一、法官轮岗的原因和初衷

    目前全国大多数法院均设立了岗位轮换制度,从岗位轮换原因分析,各地法院轮岗制度的形成和实施,既有制度层面的考虑,也有加强廉政建设、优化法院管理的考量,是多种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1、制度约束力的体现。《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中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为贯彻落实该规定,《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第38条规定: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和上下级法院法官的交流任职工作,推进人民法院内部各相近业务部门之间的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2009年3月7日颁布施行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也有类似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法、法官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为人民法院实行轮岗提供了制度供给,各级法院纷纷以此为依据制定出细化规定。

    2、激发工作热情、加强廉政建设的考量。很多人认为,轮岗交流能够激发法官的工作活力和工作热情,使法官的综合素质、创新能力、沟通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个别法官长期在某个部门、某个岗位可能形成的人情网、关系网,树立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起到防腐防变作用。出于上述考量,法院决策者由此对常态轮岗寄予厚望。

    3、法院管理的现实需求。为不断完善考核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干警的考核,法院管理阶层为了实现管理目标,将不能胜任现任岗位的干警通过轮岗交流的方式调整到其他部门工作,以期达到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法院管理者为了更好的实现各个审判庭室的总体平衡,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协调机关各部门及法官之间的关系,也会对法官进行岗位轮换。

    二、法院现行轮岗制度的弊端

    事实上,现今法院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规划提出设立轮岗制度以来,至今已有十余年时间,但是,遍寻各项法律法规和法院内部规章,却均对法院轮制度规定得语焉不详。法院轮岗制度的设计和构思,绝大部分源自于行政机关有限的规定或做法。制度上的缺失,导致了各法院在具体措施落实上的极大差异,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由领导个人意志左右,成为领导腐败的“滋生平台”。频繁且无规律性的“瞎转”、“乱转”,严重损害了法官经验累积的延续性,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极不适应,由此造成各种弊端:

    1、致使法官专业化建设进程受阻。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加入WTO后,规范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的系统化、条规化、细则化日益增强,要求法院的审判工作分工更加精细和专业。古语云:“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虽然整个法律体系是相通的,但各个审判领域仍有阡陌之分。将优秀法官在各个业务庭之间或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之间频繁进行岗位轮换,既不熟悉相关领域工作的规律和方法,从而对有限审判资源造成浪费,也不利于形成专攻专研的职业氛围,致使法官专业化、精英化建设进程受阻。

    2、与公正与效率原则相悖。作为一名法官,除品行端正以外,还必须熟知法律、精通业务,才能在他的岗位上公正地审理好每一件案件,才能驾轻就熟地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而频繁地轮岗,审判工作始终处于摸索、适应状态,以致知识生疏,业务不熟,其结果效率难以提高,质量难以保证,公正与效率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3、不利于法官职业情感的培养。马斯洛认为,“尊重需要是指个人为求得稳定的地位,个人能力成就得到社会的认和尊重”。一种职业只有被社会大众所称道,并形成良好的职业舆论与环境氛围,作为从事这种职业的个体才会感到无比的荣耀,才会从情感上产生对这种职业的归属感和荣誉感。积极的职业情感引诱个体不断激发内心本能,以良好的心态、稳定的情绪和的意志,努力实现客体职业与主体生命的完美结合。而稳定性是职业情感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当一个法官在熟悉了一个领域的审判工作,并且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之时,突然被调整到全新的工作岗位而无所适从,常常在感情上难于接受,工作由此受到较大影响。

    三、“限度性轮岗”的设想

    合理的轮岗制度对于法官迅速找准职业取向、提升法官整体素质、推进法官专业化进程具有一定的成效,因此不能一概否定,关键在于制度的设计及具体构思。笔者提出, “限度性轮岗”的设想,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岗位轮换制度的功效,又不会对法官职业化形成冲击和阻滞,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一)“限度性轮岗”的制度内涵。所谓“限度性”,即法官除非具有法律法规及法院内部制度所列举的情形,正常情况下不得进行岗位轮换,以保证绝大部分法官岗位的延续性。 “限度性轮岗”应具有以下内涵:首先,法院轮岗制度设计需把握适度和审慎原则,尽量减低轮岗的人数和范围,非有特殊原因或个人需要考虑,原则上不得进行轮岗,尤其是跨审判领域流动和审判部门与非审判部门的流动;其次,坚持损害最小化原则,客观比较不同法官个体因轮岗可能带来的积极效果和负面效应,力争达到成本最小、正面效应最大化;最后是个人意愿原则,在轮岗决策时必须将法官个人意愿作为重要因素考量,适当情况下应允许法官自行选择。对于岗位轮转来说,“常态化专守”是原则和基础,“限度性轮转”是例外和补充,法院轮岗应以“常态化专守”为主。即使在确有必要轮岗的前提下,也应通过明确交流轮岗的方式、范围和条件,严格按照既定程序进行,以保证各庭室法官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二)“限度性轮岗”的规律制约。在保证绝大部分法官工作领域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有限范围内的岗位轮换,仍然离不开对相关规律的探索和把握:1、年龄段心理特征规律。人力资源专家认为,对职业生涯的划分,以年龄为依据,每10年作为一个阶段比较合适,即20岁至30岁为一个阶段,30岁至40岁为一个阶段,依次类推。桑代克在《成人学习》中指出:“成人仍有学习能力,成人学习能力的高峰期约在25岁左右,其后每年递减1%,直至45岁为止。”伴随着生理的成熟,成人的记忆能力、适应能力都在逐步减弱。因此,对于刚步入法院的年轻法官而言,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较强,适当的岗位轮换能够使其熟悉不同审判领域的知识,积累司法经验,增加社会阅历,同时更容易发现哪个审判领域最有利于发挥其专长,为其今后相对固定从事某一领域的审判工作奠定良好的职业基础。而对于年龄较大尤其是40岁以上的法官,则应当慎重轮岗。2、个性心理特征规律。所谓个性心理特征,就是个体在其心理活动中经常地、稳定地表现出来的特征,这主要是人的能力、气质和性格。现代心理学依据高级神经系统活动的强度、平衡性和灵活性,把个人气质划分为:兴奋性、活泼型、安静型和抑制型。不同个性的法官,对于岗位变化的认同度是不同的。一般说来,偏外向型的法官更容易接受和适应轮岗,而内向型的法官对于岗位轮换可能会有较强烈的抵触和排斥。3、法官社会阅历与岗位轮换的内在规律。法官的自然人特质受制于其生活经历、家庭氛围、教育背景等各种因素,而这些因素的综合形成了每一个法官独特的人生哲学和价值判断准则,并因之影响到其职业态度。从法官专业化角度来说,职业法官的培养始于法学院阶段的法学教育,而这个阶段的重要性无异于一个职业法官的“胚胎”过程。因此,对于法官的职业养成,我们应当尊重不同个体的学习经历,在岗位轮转时予以慎重考虑。如果将一名刑法专业出身的博士随意轮转到民事审判部门,就可能造成其职业困惑。而对于社会阅历较浅的年轻法官,岗位轮换可以丰富其社会经验和感悟,从而促使其尽快成长。4、法院自身管理特质对轮岗的要求和制约。目前,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按照所从事业务性质,可以分为审判业务部门和非审判业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又按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再审等业务划分为不同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也按所从事的内容划分为不同部门。工作岗位的不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也具有较大差异,即使是同样从事审判业务的民事法官、刑事法官和行政法官,也应具有不同的职业素养和审判阅历。进行跨审判领域乃至跨管理部门的岗位轮转,其风险和成本也必然高于同一审判领域的流转。

    (三)“限度性轮岗”的适用幅度和流程设计。通过对法院轮岗规律的探寻和把握,我们发现,新时期法官轮岗,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轮换法官岗位,它应该围绕特定目的、根据不同情况谨慎实施。笔者认为,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有三类法官可以进行限度性轮岗:1、新任职的年轻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年轻法官。我国法官法对担任法官的年龄下限是23周岁,在这一制度条件下,年龄30岁左右的年轻法官为数不少。法官是一种非常注重社会阅历和司法经验的专门职业,对新任职的年轻法官,可以实行“职业基础式”轮岗,从而使其对法院有清晰的宏观认识。在不影响法院整体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安排新任职的年轻法官到不同审判岗位工作一段时间(譬如2—3年),并加强考核,然后再根据其业务专长相对固定从事某一领域的审判工作。 2、少数德才兼备、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法官。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基础好、社会评价高的优秀法官,应该实行“后备干部式”轮岗,有目的地安排其到不同的审判岗位上锻炼,把其培养成复合型的优秀法官,从而为审判监督部门、审委会和法院领导班子提供后备干部储备。3、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轮岗要求的法官。世事的变化无常,要求我们因人而异。比如有些法官由于身体健康、家庭情况、自身因素的变化,转换岗位有利于其自身发展,其轮岗请求也应允许。至于法官轮岗的流程设计,可以参照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进行:第一步、法院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干部轮岗交流的初步方案,提出轮岗交流人选并呈报院党委;第二步、听取拟轮岗法官及其所在部门的看法和意见,并记录在卷;第三步、院党组根据轮岗方案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第四步、公布轮岗决定方案,并确定异议期间,允许部门及个人提出异议并作出答复意见;第五步、院领导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同时完成工作交接手续。

文章出处: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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