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婚姻是个法律概念,不是事实概念。男女两性事实上结合了,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即未经当时社会制度的确认,一般不发生婚姻的效力。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由于存在某种法定的原因,法律赋予一方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自由是其应有之义,因而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受到加害的威胁而产生恐惧,从而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基于其本人并不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思,因而法律赋予其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例如,李女与王男通过网聊产生好感,王男将李女称自己患有性病的聊天记录复制保存。后王男要求与李女结婚,李女不同意。王男威胁要公布与李女的聊天内容,李女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李女因受胁迫而与王男结婚,为可撤销婚姻,李女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与王男的婚姻关系。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并不因此而当然无效,因为受胁迫的一方在与另一方的共同生活期间,如果与另一方产生感情,并愿意与其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经发生了变化,原来受胁迫的一方对于保持这种婚姻关系已经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了。该受胁迫而结婚的一方就可以不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该婚姻也就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
因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的当事人,在行使其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时,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当事人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婚姻时,应持有下列证件和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受胁迫方须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撤销权归于消灭。该期间性质为除斥期间,因而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