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问:
去年农忙结束后,我与几个村民一起到城里某建筑工地打工。因为没有手艺,我们都被分到了力工组跟车拉料、筛沙子、拌水泥等,以小时计工资,每小时7元,一天工作10个小时,每天70元,每月2100元工资。
但是,工地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我们被裁了下来。我们要求经济补偿,工地负责人却说我们“以时计资”属于“非全日制工人”,辞退无经济补偿,用工不用上各种社会保险。请问,“以时计资”被辞退就没有“经济补偿”吗?
《浙江法制报》作答:非全日制工人是小时工,但“骑白马”的不一定都是“唐僧”,因此“以时计资”的小时工不一定都是“非全日制工人”。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68条和第72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非全日制用工不但应具备“以小时计酬”一个条件,同时还要具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等条件。
你们每日平均工作10小时,工资一个月一发,工地对你们的用工完全是全日制用工。因此工地辞退你们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工地对你们用工不上社会保险,辞退不给补偿的做法是违法的。
对此劳动侵权行为,你们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