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成功强制执结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依法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1980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原告张忠菊的父亲张升木为户主向纳雍县王家寨镇良丰村民委员会承包了10个人口的土地。1984年原告张忠菊出嫁到该镇糯克村焦家组,成为焦定品之妻,在焦家组未分得承包土地。2012年,纳雍县教育园区征拨土地,该户承包地被征用,四被告将原告的承包土地丈量分别登记在各自的项下,领取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并未将原告张忠菊名下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原告,故原告向纳雍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四被告返还登记在其项下的承包地补偿费,其中,被告张升木返还人民币14784元,张松返还人民币19436元,张中达返还人民币15168元,张燕平返还人民币18439元。判决生效后,四被告未在限期内向原告履行法律义务,故张忠菊向纳雍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纳雍法院执行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够达成执行和解,但终因双方意见不统一,达不成和解协议。法官在进一步的调查了解中得知,四被执行人在纳雍县王家寨镇财政所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未领取,为了尽快对该笔补偿费进行控制,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迅速依法作出扣留四被执行人在纳雍县王家寨镇财政所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裁定书,并向纳雍县王家寨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执行法官又分别作出解除扣留的裁定书和提取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裁定,提取了四被执行人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共计人民币70114(含申请执行费)。执行法官随即通知申请执行人张忠菊到法院,在扣除申请执行费后向其兑现了补偿款693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