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案件中被告人雷延宁醉后驾驶摩托车将一行人撞伤,案发后雷延宁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最终雷延宁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7日晚,雷延宁与朋友祁秦、肖鹏一块吃饭,三人喝了6瓶啤酒之后,雷延宁醉酒驾驶摩托车将肖鹏送至宾馆,后由西向东行驶至延长县安心大厦超市门前街道处时,将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李贺撞倒,造成雷延宁、行人李贺受轻伤。办案民警当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雷延宁测试结果为176mg/100ml,并对其进行了抽血检测,检验结果为乙醇含量182.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李贺呼气式测试结果为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雷延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贺无责任。
案发后, 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雷延宁向被害人李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延宁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撞伤行人李贺,造成驾驶人雷延宁、行人李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雷延宁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延宁在案发后积极的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被害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