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江苏法院紧紧围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努力实现两项工作的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以两项工作为抓手,切实提高执行工作质量效率,大力加强执行制度建设,努力提高执行队伍素质,初步实现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2011年1至11月份,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实施案件199605件,执结184327件,执结率为92.35%;实际执结160412件,实际执结率为87.03%;实际执行标的额3149274.87万元,标的额到位率为87.1%。中止及程序终结案件11433件,中止及程序终结率为6.2%。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江苏高院及时召开关于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动员部署会议,要求江苏法院执行系统高度重视两项活动,切实提高对开展两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两项活动的工作部署和活动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为加强对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我省专门成立由江苏高院领导为组长的全省法院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领导小组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等工作。江苏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对江苏法院系统开展两项活动的活动目标、工作安排、活动要求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江苏法院普遍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执行局长为副组长的两项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周密的反规避执行实施方案,保证整个活动稳妥扎实有序开展。
二、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江苏法院在强化一般性、常规性财产调查和控制手段的同时,进一步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苏州中院、淮安中院、贾汪法院、锡山法院等法院建立财产流向调查制度,对明显不合理的财产流动经公开听证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扬州中院建立委托律师调查制度,通过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律师签发调查令的形式,扩大法院调查的范围。积极构建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充分有效地发挥快速反应机制的作用,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2011年1-10月份,全省法院共接听当事人来电75592次,接收涉执案件电子邮件760件,出警14428次,根据当事人反映财产线索执行到位金额109320万元,执结案件17420件。
三、强化执行公开,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把执行工作置于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既使申请人能及时了解法院执行工作进程,又使被执行人不敢逃避执行,更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减少对执行工作的投诉。滨海县法院创新执行工作思路,建成全省首个阳光执行大厅。执行大厅面向社会透明公开,公示执行流程、服务承诺和监督电话,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约见法官、执行举报。同时,根据被执行人初次谈话、拒不履行,暴力阻碍执行等不同情况,设置分类执行谈话室,对谈话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全力营造公开、规范、严肃的执行氛围,对被执行人产生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对此,《人民法院报》、《江苏法制报》等媒体进行了新闻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完善联动机制,整合执行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做好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工作的通知》。江苏高院进一步加强与银行的联动建设,共同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工作的通知》。自2010年9至今,共完成查询114批次,查询数量122922个,委托外省查询1074批次,查询数量17846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纪委等19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11月1日,江苏高院与南京银行、中国邮储银行、江苏银行等8家银行签订了《建立点对点集中查询系统的协议》,目前正在进行技术开发。盐城中院与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定期提取,直至执行标的额全部到位。该制度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先后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执结案件46件,执结标的额226万元。徐州云龙区法院与当地公安部门联合制定了《执行协助工作细则》,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查询、情况反馈、公安协助法院先行控制被执行人、高技术侦查手段应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加强制度建设,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为了切实有效地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审查和处理,江苏高院经过一年多的调研、专家论证后,经审委会讨论通过了《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意见将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而采取的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造成无履行能力假象,并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9类较为突出的行为界定为规避执行行为;规定由被执行人对其行为不存在规避法院执行的主观恶意承担举证责任,由申请执行人在提出保全案外人财产申请时提供切实有效的担保;规定执行机构可以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初步、临时的审查认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向执行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寻求救济。为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对反规避执行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江苏高院创建了《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指导专刊》,定期刊登关于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通过个案的处理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并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导。
六、狠抓队伍建设,在创建活动中提升执行能力。为深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为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反规避执行活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江苏高院组织开展了全省法院执行条线“加强执行案件管理,改进执行工作作风”专项整顿活动。全省法院认真组织,精心部署,扎实开展专项整顿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提高执行干警政治素质和司法能力,改进执行工作作风。全省法院从深入开展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努力提高廉洁执行水平,改进执行工作作风。2010年我省法院执行系统共有5件受到查处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2011年共有3件受到查处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同比下降40%。
七、加强宣传造势,营造舆论氛围。为进一步扩大反规避执行工作声势,营造更好的舆论环境,江苏法院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渠道,深入宣传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2011年10月31日,江苏高院举行了《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经省法院审委会通过的《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公布反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人民日报、江苏电视台等十数家媒体报道了新闻发布会的相关情况和十大典型案例内容,社会反响很大。泰州中院组织开展了市民参与体验执行活动,邀请市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执行工作,对执行中遇到的规避执行现象公开曝光,形成舆论声势,引起社会关注。南京中院以典型案例为主线广泛开展舆论宣传,通过南京电视台“东升工作室”连续跟踪报道“执行风暴”活动,在省内外引起了巨大反响。淮安中院运用网络新媒体传播速度快,涉及面广的优势,开创性的在淮安最具影响力的社区网站“淮水安澜”网设立“曝光执行”平台,借助网络优势,推动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
八、创新社会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江苏法院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为有效载体,依法制裁被执行人失信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有力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完善。扬州中院逐步将未结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所有金融机构在办理发放贷款、信用卡业务时,都将会查询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良信用记录。苏州中院通过与工商、税务、土地房管、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通信等部门通力协作,初步建立了协助执行网络和信息共享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执行联动和威慑机制,并率先在苏州地区建立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对接,使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向银行贷款受到限制。南京中院在两年一度的重合同守信用审查中,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全市485家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中涉诉部分进行会审。经过严格审查,对于5家经济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企业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取消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对于14家判决后没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企业,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其发出书面警示。
在两项活动中,江苏法院全面部署,积极动员,改进工作,创新机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江苏法院将进一步以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为抓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超前谋划,坚持能动司法,以规范的管理、优良的业绩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在新的起点上开拓执行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