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美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元月8日,罗城县四把镇女青年刘美花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罗城县往宜州市方向行驶。16时许,当行至宜州市省道204线109km+780M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覃某,造成覃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美花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天,刘美花到宜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宜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美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5月20日,经宜州法院调解,刘美花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刘美花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刘美花已支付35000元,余下85000元协议约定三年付清,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刘美花的行为表示谅解 。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美花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