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破坏森林资源就是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坏境。东方红林业局森林覆盖面积广,下辖13个林场所,辖区内人口近5万。近几年来,辖区内涉林违法案件的发生成上升趋势。主要包括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各类涉林刑事犯罪案件。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针对近三年本院审理的涉林案件的基本情况、涉林刑事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如何遏制涉林刑事犯罪进行分析,以期对日后处理相关案件有所裨益。
一、涉林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受理涉林刑事案件16件,判处被告人21人,占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35.5%;2012年受理涉林刑事案件19件,判处被告人17人,占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36.8%;2013年受理涉林刑事案件25件,判处被告人33人,占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44.6%。
二、涉林犯罪案件成因及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外来人员及无职业、无固定收入的人员。 东方红林区的自然资源比较丰富,森林、野生动、植物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虽然地处边远,但通过亲属、朋友引入,出现了人口流动现象,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流动人口犯罪即是其一。近年来,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因其生活不稳定,社会管理机制薄弱,极易引发涉林刑事犯罪。
(二)林区林政部门对保护森林资源相关知识宣传不到位,使部分人员不能了解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导致涉林犯罪。虽然每年辖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直在进行,但这些活动多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入到最基层的群众,对流动人口没有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宣传的内容也没有与实际相结合,没有与涉林犯罪相结合,因此不少群众对《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不了解,尤其对涉林案件的罪名、立案标准、何为珍贵树种、濒危野生动物、违法后应受何种处罚等更知之甚少。
(三)犯罪主体存在侥幸心理。由于林业局辖区保护区范围广,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不少针对保护区内各种珍稀动植物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使附近林场及村屯的百姓尤其是外来人员产生错觉,认为作案的地方比较偏僻,只要自己小心,是不容易被发现的,于是铤而走险。
(四)基层管理人员的渎职是涉林刑事犯罪增多的关键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基层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随意性大,对林木砍伐地点规划不具体,要求不严;二是对山林纠纷及群众反映的盗伐滥伐林木问题处理不及时;三是缺乏监督,基层管理人员没有到采伐现场管理和监督,放任不管,导致大量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发生。
三、遏制涉林刑事犯罪案件对策
(一)加大对林场、村屯普法宣传力度,形成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的社会氛围。林业主管部门工作要细致,森林资源保护宣传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森保大队,应相互配合。深入林场、村屯,采取发放法律知识小册子、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法律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涉林案件有关罪名及立案标准等传播到群众中,不断增强林场居民、村屯农民及外来人口的法制观念和对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加大林业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促进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林业执法部门在保护森林资源、预防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非法狩猎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执法操作规程,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林业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结合审判机关刑事打击效果,协助开展行业整顿,促进依法认真履职,以达到震慑和惩戒犯罪分子的目的。
(三)加大对涉林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林刑事犯罪分子要实施重罚。发生一起涉林刑事犯罪案件就要严肃惩处一起。根据涉林犯罪的个案特点,运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处,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绝不能以罚代刑。
(四)建立长期有效的预防机制,减少涉林犯罪发生。充分依靠林场派出所的职能作用,调解处理山林纠纷。广泛开展护林防盗宣传工作,上下配合,形成合力。对重点林场,要选聘林业治安巡防员,及时发现和制止涉林犯罪苗头。
森林是天然氧吧,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守护天平,筑起绿色生命线,是我们法律工作人员的职责。在处理具体涉林刑事犯罪案件时,要与各涉林相关部门协调联动,使案件处理后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