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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林区法院》专刊发行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09 22:44:17


一、办刊宗旨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森工总局党委确定的“四八四三”发展战略,准确把握林区法院服务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定位要求,全面反映林区法院广大干警服务现代化大森工、新森工建设发展大局的工作成果,服务领导、服务审判、服务基层、服务干警。进一步推动林区两级法院文化建设水平整体提升,全面实施中院党组确定的“打基础、上水平、求发展、做贡献”的工作发展思路。

    二、办刊形式

    第二条 《林区法院》为内部免费交流资料,办刊工作将致力于内容更丰富、形式更灵活、实践性更强。积极为林区两级法院广大干警搭建研讨法律问题、交流经验、展示调研成果、丰富文化生活的平台。年期数为六期暨双月刊。

    三、稿件来源

    第三条 《林区法院》稿件来源以中院和基层法院为主。具体为:

    1、领导指定完成和需要刊登约投的稿件;

    2、按照《调研工作考评奖励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院机关干警年初制定的任务指标稿件中遴选;

    3、中院干警另行报送的稿件;

    4、中院各庭室为配合本部门工作而报送的稿件;

    5、中院研究室收集、采风和约稿;

    6、基层法院上报的稿件(各基层法院稿件应由本院研究室或案例编报人员审核后报到中院电子信箱);

    7、其他需采用的稿件。

    四、用稿范围

    第四条 《林区法院》选用各种与法院工作、文化生活等有关的稿件,题材不限定,调研成果、案例评析、散文、诗歌、杂文、随笔、信息、新闻报道、图片、书画作品等各种形式的稿件都可报送。

    五、审  查

    第五条 为了保障《林区法院》选用稿件的真实独创性、示范指导性、可推广交流性、丰富可读性,本刊调研成果、案例评析类稿件采取专业对口审查制度,由研究室初审稿件后填写《林区法院》选用稿件审查登记表,按照上报稿件类别移交中院对口部门(调研课题组织成员)进行审查稿件的质量和是否可用。

    六、编撰修改

    第六条 需对口部门审查的稿件有审查人填写审查意见,并对稿件进行校对修改或提出修改意见,由中院研究室退回作者修改重报;其他稿件由研究室自行审查、校对、修改。

    第七条 审核校对后符合要求的稿件作为《林区法院》备选稿件。

    七、核  稿

    第八条 根据《林区法院》板块栏目选出对应稿件,由中院研究室进行最终核对文字纠错并形成当期专刊清样,报请主管院长审核。

    八、定稿排版

    第九条 经审核通过的选稿清样,送交指定印刷单位进行《林区法院》排版清样制作。

    九、定稿印刷

    第十条 中院研究室对印刷单位返回的印刷清样进行最终审核无误后,由研究室负责人签字确认通知印刷单位制版印刷。

    十、送阅单位

    第十一条 《林区法院》除本院阅读外,还需送阅部分上级单位和基层单位,具体如下:

    (1)森工总局:局领导计16本,报  社2 本,政研室2 本,宣传部2 本,组织部2 本,政法委3 本,检察院2 本,公安局2 本。

    (2)省法院:院领导及专委计15本,研究室5本,干部处1本,

    宣传处1 本。

    总局和省法院每期送阅刊物合计为53 本,由办公室机要员负责发送。

    (3)松花江管理局、牡丹江管理局、合江管理局的书记、局长、政法委各3本,计9本。

    (4)各林业局局长、书记、政法委书记各1本。小计69本。

    (5)每个基层院12本 (林业局的3本由当地基层法院代为送阅)

    各管理局、各林业局、各基层法院需送阅的当期《林区法院》委托印刷单位代为邮寄。

    (6)中院每个办公室1本,由研究室负责发送。

    十一、其他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完善后正式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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