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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发布时间:2014-11-10 09:30:41


    (一)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1)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局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对于涉外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没有订有仲裁条款可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另外,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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