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能否送达给当事人的配偶签收
发布时间:2014-11-10 09:44:58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诉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凡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必须将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本人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有明确授权指定代收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配偶如果未经特别授权,调解书不能送其签收。这主要是考虑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的反悔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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