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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需符合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4-11-10 09:49:09


人民法院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需符合什么条件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人民法院的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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