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桂琴,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富锦市向阳川镇。
2013年11月26日,刘桂琴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以(2013)红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
2013年11月29日,刘桂琴由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11月26日。现因期满,罪犯刘桂琴因患有冠心病,心绞痛高危组,高血压病三期高危组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1月17日,黑龙江省富锦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准予罪犯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建议对该社区矫正人员刘桂琴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高法[2014]132号《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判工作通知》精神,现对申请人暂予监外执行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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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