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要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如果能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律程序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如果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大执行力度,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限制,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