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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的救济程序

发布时间:2015-02-16 09:22:04


   《若干规定》第三条是关于救济程序的规定。科学合理的制度设置必然包含救济程序,而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给被执行人带来较大影响,因此为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必须设置相应的权利救济程序,一旦发生将被执行人错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时,被执行人可以依靠特定的程序纠正法院的错误,以补正其权利遭受的侵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滥用救济程序,使救济程序又变成其规避执行的手段,《若干规定》设置了较为特殊的一种救济方式,即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这一较为创新的规定为查找被执行人提供了一个有效方法,对于寻找长期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将发挥一定作用。总之,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保证了被执行人的相关权利,也充分作出了有利于执行的制度安排。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也需要作出决定予以驳回。纠正及驳回的决定,均应制作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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