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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产生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5-08-13 16:27:04


    其一,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领域中出现较为普遍的“三角债”状况,不少企业存在着“我欠你、你欠他、他欠我”的债权债务,有的企业“我欠人”和“人欠我”甚至债权债务数额较大。这些债权债务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得已明确后,其法律文书的执行便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就这些企业本身而言,并不是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而是由于此案的债务人,又是彼案的债权人,多角债务互相制约形成了复杂的债务链,使得这些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但这些企业尚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应该允许他们提供担保,暂缓执行,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走向良性循环。

    其二,在对经济领域进行治理整顿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虽然新产品生产了不少,但由于品种、结构不合理,或者质量不过关,造成对消费者无吸引力或吸引力不大,市场疲软,产品积压。但其经营者正在端正经营指导思想,调整产品结构和品种,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整个企业的出产经营正在向良性运行状态转变,或正在复苏过程中,且企业信用程度较好,能找到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作担保人。对此,人民法院也应允许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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