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5日16时,王某某乘坐初某某驾驶的个体运货车,在宝饶公路87公里处,与相对方向的运煤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骨折。经宝清县交警大队现场勘察后认定“初某某违反超车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初某某安排王某某住院治疗,在手术前,初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私了协议,内容是“王某某出院后医药费终结,一切后果初某某概不负责”。手术及住院共18天,王某某出院回家,因一直未愈,在无钱医治的情况下,王某某找初某某协商给付后续治疗费用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私了协议,由初某某给付后续治疗费用。
[审理]
庭审时,出示了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还出示了法院依法调取的王某某住院病历。通过对协议和病历的质证、认证。初某某认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经签订视为同意,不能反悔了,应该按协议办,不能再承担王某某出院后的费用。王某某认为自己是被迫无奈签字的,当时不签字,初某某便说不给拿钱做手术是没办法签的字,也是没办法出的院。双方各执一词。主审法官对协议和病历进行了认真剖析,经审理查明:病历的签字是真实可信的,主治医生签字“出院后果自负”和王某某签字“因无钱医治出院”,表达了一个意思,也就是王某某未痊癒因无钱治疗而出院。同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不可信的,属于私了协议,内容违背法律规定,没有手术不可能预见痊癒程度和康复期限,显然违背常规公理。对王某某提出的后续治疗费,因无依据,无法保护,故不能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驳回王某某给付后续治疗费的请求。
[解析]
在我们国家,公民之间相互协商解决双方的民事争议,法律是支持的,但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一方或双方所进行的民事活动违背了以上最基本的原则,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双方于手术前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并被迫提前出院,明显是逃避直至康复的赔偿义务,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所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正义。
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法属于可以变更和撤销的合同。如果当事人请求撤销依法得到支持,该合同则从开始订立起就不具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下列合同,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是一方以欺诈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其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除斥期间一般应从权利发生之时起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王某某属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王某某和初某某都在私了协议上签了字,但通过质证认证,对出院病历上的医嘱签字“后果自负”,王某某的签字“因无钱医治出院”,加之王某某出庭应诉时的症状反映,可以作出合情合理的推断,王某某是没有痊癒出的院,据此初某某就应该承担直至康复的费用,拒绝承担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容许。显见对王某某是不公平的。因此,王某某申请撤销私了协议得到了法律支持。至于王某某要求给付后续治疗费,漫天要价没有依据,法律无法保护,王某某可在申请进行伤残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医疗终结期鉴定,待有合法有效依据之后,再行诉请,以保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
最终盖论本案:该私了协议能撤销,依法获得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