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字】和谐司法;诉讼调解
【全文】
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以和谐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调解结案的比重逐年提高,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严把三个不准
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是解决民商事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又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如何将二者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应当是基层法官常思常想的重大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调解思路,在诉讼过程中严把了三个不准,即不准片面理解和追求调解结案率;不准为提高结案率而给当事人施加压力;不准拖延时间结案。严格贯彻“自愿、合法、效率”原则,是否采用调解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讲法论理,分清是非,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全年,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300余件,调解、撤诉的占82%以上,结案达100%,没有上访、缠诉现象发生,真正实现了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二、坚持四个把握
1、准确把握调解案件的范围,克服调解工作的盲目性。
针对民事案件涉及面极其广泛的特点,小坝法庭明确了调解案件的范围: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对立,难以形成证据优势,迳行下判可能导致执行“搁浅”、矛盾激化的案件;涉及多数群众的切身利益,最终解决问题需要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待纠纷解决后双方当事人可能需要在一起生活或工作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纠纷案件。在对这六类案件进行调解的基础上,确立了调解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最佳方式的理念。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开展调解,实行以“庭前早介入、庭中重调解,庭后再延伸”为核心内容的全方位调解方式。对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当事人都投入最大的热忱和最大的耐心,辩法析理,争取达到“动之以情明是非,晓之以理辩曲直”的调解目的。
2、准确把握个案特点,找准纠纷症结,突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
因地制宜,有的放矢,是调解成功的关键。我们审理的民事案件形形色色,每一个案件都有每一个案件的特点,有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对面的庭审调解方式;有的只能采取背靠背的庭下调解方式;有的案件则既要采取面对面,又要采取背靠背式的调解方式。对群体性纠纷案件,把调解工作重点放在有影响的“代表”身上,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工作,提高效率,化解纠纷;对婚姻家庭纠纷则把调解重点放在过错方,注重思想工作的感情色彩,以情动人,以理感人,以法服人,说服劝导,促成调解;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调解重点放在加害方,使他们明白为了长远利益,不能逞一时之快,接受调解是共赢的唯一选择。如刘某诉马某身体权纠纷案,两人系邻居,又有亲戚关系,在参加林木栽植活动中,刘不慎将水浇到马的头上,马对刘进行辱骂,并用砖块将刘腿部打伤,刘花去医疗费两千余元,马拒绝赔偿,马母也不时辱骂刘。法官考虑到双方是邻里,把调解重点放在被告身上,先是召集本人及亲属到庭,对被告致伤原告、其母辱骂原告的错误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又向本人及亲属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用类似案例告知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被告及家人终于认识到其言行不慎将要付出的代价,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取得原告谅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主动履行。总之,调解必须因案因人施策,不能千篇一律。把工作的重点要放在打开当事人的“心结”上。对于那些胡搅蛮缠不讲理的当事人,法官要有威严,善于挫败当事人的锐气,正确引导其在诉讼过程中遵法、守法,合情合理地提出调解意见,增强双方当事人的诚信度,提高对法官的信任感,通过调解即使达不成协议,也会为以后的判决及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起到降低上诉率,提高服判率,减少上访缠诉的作用。
3、把握好调解时机,增强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掌握火候,找准时机是调解成功的必要条件。调解不是一时一刻的工作,一个案件能否调解成功与法官能否掌好度紧密相联。在平时的工作中溶入调解,当达到一定“火候”进行正式调解,成功率就高。如果双方争议很大,感情尖锐对立时,急于调解,即使勉强达成协议,也有可能出现“后遗症”,甚至还会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合理怀疑。“话不投机半句多”,我们的办法是,不急于调解,对案件做冷处理,待双方情绪稍微缓和时再进行调解,必将“水到渠成”。如姜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姜与李曾经是关系不错的同学,李因朋友做生意需要,先后两次以自己的名义向姜借款伍仟元,借款到期后,李的朋友没有偿还,且不知下落。法官通过送达、开庭逐步了解和掌握了案件的症结,原来李不能正确认识案件性质,错误认为姜不讲同学情面,明知用钱人不是自己,还将她推上被告席,抵触情绪较大,在法庭上辱骂原告。庭审结束后,我们并没有急于下判,而是给被告耐心讲明借款应当偿还的法律规定,又给原告阐述了不能为身外之物伤害同学感情的处事道理、被告代人受过确实冤枉的客观实际,经承办人员斡旋,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了起诉。
4、把握好调解工作的技巧,注重调解艺术,提高调解成功率。
调解的技巧就是在调解中应注意的一些具体调解方法。方法得当,往往事半功倍,反之则费力不讨好。一是要“号准”个案脉搏,分清争议焦点“对症下药”。每个案件都有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官办案如同医生看病,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见效,调解也是一样,首先必须要选准调解的突破口,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工作才有实效。二是借助外力,多方努力,息诉止争。调解往往仅凭案件承办法官,或是合议庭的力量是不够的,要学会利用个案社会资源,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来做工作。利用当事人的上级机关出面协调,解决矛盾;利用关心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或比较信任的人从中劝解,消化矛盾;利用对过错方有约束关系的单位领导教育、制止矛盾;还利用和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群众,如律师、“说情人”等耐心开导,缓和矛盾,把不利因素变为有利因素,增加调解案件的成功率。如何某诉赵某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原、被告系父子,何将自己承包的林地一半交给大儿子经营,由于林地收益一般,父子、兄弟相安无事。自2009年以来,因林地收益猛增,何的小儿子便撺掇父亲收回种子,父子、兄弟反目。案件开庭审理时,双方咆哮法庭,致使庭审程序一度无法进行。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员没有当庭作出判决,而是把法律规定以及父子、兄弟血浓于水的道理,耐心讲解给双方,并指出不能妥善处理的危害,将案件暂时搁置,让当事人冷静思考一段时间,还通过何的两个女儿、女婿从中协助调解。待双方抵触情绪有所松动时,邀请林场所领导到林地现场进行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谅解,何某放弃了诉讼请求,赵某表示忙时一定给父亲提供帮助。三是用好调解语言。语言是传播信息,交流感情的工具,语言的运用在调解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样一个观点,一个说服理由,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举不同的例子,选不同的语体,往往会有不同的效果。有的法官说出来当事人就容易接受,有的当事人就接受不了。法庭要求每一名法官在调解中话不偏,语不倚,尽量使调解语言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具有亲和力、感染力,营造一个良好的调解氛围,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认同感。感情沟通了,关系融洽了,法官的观点当事人容易接受,调解的难度也会自然而然地减少。四是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心态。准确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状态,对调解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掌握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就能够根据不同的心理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使用不同的语言进行调解。
调解是一门艺术,是法官法理、情理、事理在司法实践中综合运用的具体体现,只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很好地把握运用,将在息诉止争,维护社会稳定中发出璀璨的光芒。
【作者简介】
范爱东,单位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余新英,单位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