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现纠纷 工伤到底谁赔偿
发布时间:2015-10-30 09:24:33
近日,同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劳务提供者刘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赔偿责任到底是由被告同江市XX管理处还是承揽工程的被告丁某承担成为本案的焦点。
2012年11月10日,原告刘甲受雇于同江市XX管理处从事路灯杆拆卸工作,此项工作由被告丁乙承揽。工作时路灯杆突然倒下,导致刘甲受伤至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79天,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庭审过程中,被告同江市XX管理处辩称没有雇佣过原告,赔偿责任应该由承包商丁某承担。
经审理,认定原告刘某为劳务提供者,被告同江市XX管理处系劳动成果受益者,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因劳务使自身受到损害,被告同江市XX管理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刘某与丁某未形成劳务关系,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黑龙江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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