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龙申请执行任海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10-15 08:31:01
任海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红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冯志龙申请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红民初字第35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限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陈晓红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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