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公示
发布时间:2015-11-19 10:29:35
罪犯刘桂琴,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文化,现居住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川镇西新民村。
2013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38刑事判决书,以刘桂琴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现富锦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建议对罪犯刘桂琴患有高血压病三级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刘桂琴确系患有三级高血压病(高危组)、冠心病、不稳定心绞痛(高危组)、双侧基底节区脑梗塞,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桂琴暂予监外执行。《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判工作通知》精神,现对罪犯刘桂琴暂予监外执行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举报电话号码:0467-5914884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文章出处: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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