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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廉政监察员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6-01-09 09:50:02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审判作风、执法活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刑庭、民庭、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办公室各设兼职廉政监察员一名。

    第三条  兼职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形势,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遵纪守法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并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

(六)协助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遵纪守法问题的举报;

(七)完成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四条  兼职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要求:

(一)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二)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适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违反廉政制度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末被采纳时,可以直接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条  兼职廉政监察员的监督方式

(一)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务会等部门会议:

(二)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可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等工作;

(四)根据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安排,接待、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反馈;

(五)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六)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条  兼职廉政监察员的管理:

(一)廉政监察员一般由所在部门的副职或同级非领导职务的法官担任;

(二)廉政监察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业务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三)根据工作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四)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廉政监察员会议,对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廉政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五)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全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述职;

(六)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认真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廉政监察员的任期原则上与本院中层干部任期相同,如有特殊情况可适时调整。

文章出处: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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