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动“法官廉政建设工程”深入实施,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巩固“零违纪”集中教育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廉洁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全院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二)接受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三)接受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亲属、朋友的钱、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旅游、高档消费;
(四)接受律师、代理人钱、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旅游、高档消费;
(五)要求当事人、律师或者代理人办私事;
(六)利用职权干预、影响办案,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七)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与他人合伙或以资金、实物入股开办公司。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四)接受与本人行使审判、执行权和司法政务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以奖励和赞助等名义提供的钱物
(五)找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票据。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骗官或者为他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骗官提供方便条件;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干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时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 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严格依法办事。禁止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二)放任、纵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影响谋取利益;
(三)为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司法礼仪、尊重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道德素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赌博及参与同赌博有关的一切活动;
(二)非工作时间、非工作事由,着装出入酒店、饭店、舞厅、歌厅等各种娱乐场所;
(三)进入色情场所。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二)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三)在办案、执行职务、行政管理等公务活动中利用公款进行高档次消费。
第二章 事实与监督
第八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党组成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分管部门的贯彻落实。
第九条 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干警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可以向本院纪检组反映。
第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记入廉政档案,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纪检监察室负责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