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案件质量,激励干警“争先创优”意识,使我院的各项工作更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对以下几项工作制定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法律文书
(一)法律文书的签发
法律文书的签发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调解书、撤诉裁定书由庭长签发,其它裁判文书由主管副院长签发。
2、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由院长签发的相关法律文书,依照相关法律执行。
3、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需经审委会研究的由主管副院长提请。
(二)法律文书质量评查
1、审判监督庭定期对中院法律文书质量评查结果进行通报。
2、作为主审人审理的案件的法律文书,凡一年内出现两次(包括两次)错误被中院法律文书评查通报,则取消该主审人当年的评优资格,院内通报批评。
二、关于案件质量
(一)错案责任制追究。出现案件质量问题,办案人为直接责任人、庭长为主要责任人、主管院长为重要责任人。
(二)发回重审(包括更审改判)案件的处理:
1、作为主审人审理的案件(包括简易、普通程序),一年内被发回重审1次,则取消该案件主审人的当年评优资格,院内通报批评,2次发回重审,停止办案,诫勉谈话(经审委会研究、在二审提供新证据的或其他原因被发回重审的除外)。
2、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审理的案件,一年内两次参加合议庭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则取消该办案人的当年评优资格,院内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三)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审监庭应每季度对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并对评查结果予以通报。评查的案件有问题而未发现,被上级院发现并通报的,在追究办案人的同时,追究案件质量评查人的责任。
(四)被本院、上级法院确认的案件在原判决、执行过程中违法的,已进行国家赔偿或承担经济责任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10%的经济责任。
三、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奖惩的规定
(一)民事、民商事案件(以中院规定结案时间为准)达到全庭平均案件数,每名办案人(主审人)调撤率达标为80%。
(二)年调撤率达85%(含85%),奖励200元,每高于一个百分点奖励20元。年终未达标予以通报批评。调撤率在60-69%罚款50元,调撤率在59%以下罚款1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三)公告送达及司法鉴定的案件是否计入调撤率,有考核组研究决定。
四、“争先创优”奖励的规定
对于在中院年终目标管理考评工作中顺位前三名的庭室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庭室500元;第二名奖励庭室300元;第三名奖励庭室200元。顺位倒数一、二名的,对庭室长院内通报批评,同时诫勉谈话。连续两年顺位倒数第一的庭室,庭室长应自动提出辞去部门负责人职务。
五、调研、信息、法制宣传工作奖罚规定
论文(案例分析)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①发表的论文(案例分析)必须中院认可,予以加分的,且字数达2000字以上给予奖励,未达到字数要求的按照发表的级别减半奖励。②论文(案例分析)在《林区审判》发表的奖励100元;在《黑龙江审判》、《黑龙江法制报》发表的奖励200元;在《人民司法》、《中国审判》、《人民法院报》发表的500元。③在省高院非指定的报刊发表的按照级别减半予以奖励。④司法统计分析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信息、工作简报、通讯报道要求及奖励办法:①信息、简报不得挂名,只能由一个作者完成;②被中院采用的每篇奖励30元;被省高院采用的每篇奖励50元;被最高院采用的每篇奖励70元。③其他刊物报刊发表的:市级20元、省级40元、国家级60元。
年内未完成院里下达的论文(案例分析)、简报(信息)任务的,调研每少一篇罚款50元;信息、简报每少一篇罚款20元。
同一篇论文(案例分析)、简报、信息、通讯报道被多家媒体采用,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奖励。两个人以上完成的论文(案例分析)每人算½任务。
中院下发的其他任务,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庭室完成。奖励办法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超过两千字以上题材发表的文章参照以论文奖励标准执行。
六、用印用信管理规定
(一)行政介绍信,正常情况由政工科长签批,特殊情况需请示院长后签批。
(二)使用空白行政介绍信,要填写“申请单”,由主管院长审批后发出。文书要详细登记份数和顺号,办案、办事返回后,一周内持信人要向文书反馈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如数返回作废,丢失的由携带人负相应责任。
(三)法律文书用印
1、调解书、撤诉裁定书庭长签批后,须持签发原件用印。
2、其它裁判文书由主管副院长签批后,须持签发原件用印。
3、其它诉讼文书用纸登记后用印。
(四)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由院长签发的相关法律文书,由院长签发后方可用印。
七、本办法如有特殊情况,有考核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