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增强干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肃纪律,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廉政谈话告诫制度。
一、告诫适用对象
本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纪和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和审判纪律处分者,实行谈话告诫制度。
二、告诫适用范围
1、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侵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的。
2、因承办人对法律或对事实和证据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差而办成差案或错案的。
3、审判人员因丢失当事人的证据或法律文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群众来访来信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反映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5、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6、犯自由主义、拨弄是非,影响他人工作情绪、秩序和干警之间团结的。
7、违反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情节轻微的。
8、违反规定,擅自外借警服、审判制服、械具,尚未造成后果的。
9、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1天以上的,或经常不参加政治学习和组织活动的。
10、刁难、打骂当事人尚未造成后果,或对当事人态度生、冷、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内部互相说情或代为案件当事人转送礼物,干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12、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私自出车或擅自出借公车的。
13、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擅自为他人讨债索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告诫实施办法
1、出现上述第二条情况的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3天内报告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找谈话告诫,制作笔录存入本人档案。
2、受告诫一次,要扣发被告诫人当月的工资,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评功资格。告诫累计二次以上者,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