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党建专栏 纪检监察 预算决算公开

 

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

  发布时间:2016-12-30 17:45:25


     所谓职能是指所设定机构的职业功能或作用。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中,均设有审判监督庭。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审判监督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了其它审判庭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审判监督、接待来信来访、评反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确定审判监督庭职能时,众说纷纭,有称审判监督庭行使监督职能,也有称审判监督庭行使审判职能,还有称审判监督庭行使审判兼监督职能。审判监督庭究竟承担什么职能,如何确定和发挥审判监督庭职能,笔者就审判监督庭的设置和作用试论审判监督庭职能。

   一、审判监督庭监督职能

    什么是监督,所谓监督就是监视、监查、督查,它是对某种行业开展的职务活动、实施情况、执行结果是否符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监视和督办。审判监督实质就是对审判活动的实施情况、执法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设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是否有权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有无监督职能,其依据是什么,笔者从以下二个方面加以分析探讨。

(一)从审判监督庭设置的目的理解其监督职能

    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设置比较晚,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人民法院机构设置最早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在原有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设置基础上增设了经济审判庭。1997年,为加强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监督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审判监督庭,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条件的增设审判监督庭,由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开始设置了审判监督庭。但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各级人民法院因其审级不同,担负的职能也不尽相同。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数量设有二个审判监督庭,一个是侧重刑事再审案件审判监督,设为审判监督一庭,重点监督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一个是侧重民商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庭,设为审判监督二庭,重在监督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在监督本级法院审判活动的同时,还负有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职能。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数量设置一个审判监督庭,监督本级法院审结的刑事、民商、行政各类案件审判活动,同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基层人民法院设置一个审判监督庭。负责监督本级法院刑事、民商行政各类案件的审判活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虽然没有规定设置审判监督庭,也未确定审判监督庭的监督职能,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内部监督需要设置审判监督庭。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机构设置时,充分考虑了人民法院为推动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内部的审判监督作用设置审判监督庭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为这一目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设置它的审判监督部门,即审判监督庭,从机构设置的目的看,审判监督庭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二) 从审判监督庭的字义理解其职能

    机构的名称一般是按照逻辑定义来称定的,设置机构的名称必须要与设置机构的功能和作用相联系,有便于直接表达和理解机构的职能。一般机构名称是机构所在的地域名称十机构职能十机构职级确定。如负责管理某种产品生产的部门,称谓某某生产部或某某生产科或某某生产处。若负责某种产品推销的部门称某某销售部或销某售科或某某销售处。人民法院机构一般称谓庭科室,或庭处室。负责刑事案件审判的庭称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民事审判的庭称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审判监督的部门称谓某某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从称谓上理解,审判监督庭应当是监督的部门。所以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应当理解是审判监督的部门。从以上论证看审判监督庭的职能显而易见,尽管审判监督庭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没有确认审判监督庭的机构设置和职能,从审判监督庭设置的目的和名称定义可以确定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应当是审判监督。

(三)、审判监督庭行使审判监督职能的依据

    审判监督庭行使审判监督的依据来源于最高法院的通知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审判工作实际出发,为加强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监督工作,于1997年下发《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机构设置中增设审判监督庭。此《通知》应当成为审判监督庭行使审判监督职能的依据。从审判监督庭设立之日起行使审判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法院有最高司法权,司法解释权,审判监督权,其下发的司法解释、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决定》、《通知》,有极高的效力,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

二  审判监督庭的审判职能

    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职能是显而易见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设置的审判机构都负有审判职能。审判监督庭的审判职能就是通过审理再审案件,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维护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法律没有规定由审判监督庭审理,《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笔者认为,审判监督庭本身是审判职能部门,预防、纠正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审判监督庭的职责。在设置审判监督庭机构时已经明确了这一职责。由于人民法院审级不同,审判职能也不同。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表明当事人申诉再审案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审判职能相对减弱。在大立案格局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可以受理申诉再审复查案件,经复查认为申诉理由充分应当再审的,立案后审判监督庭可以直接审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大立案后,科学规范审判管理工作,审判监督庭不再受理申诉再审案件,立案工作均有立案庭审查立案,如当事人申诉再审,须有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因此,审判监督庭即有监督职能,又有审判职能。

三、如何发挥审判监督庭职能作用

    审判监督庭具有审判监督的职能,也负有审判职能。如何发挥审判监督庭的监督职能和审判职能作用。笔者通过审判监督庭近年的实际工作,认为发挥好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必须要理解把握审判监督和审判监督权的概念。

    正确理解监督和监督权的概念 准确把握监督的范围,才能做到依法监督。就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而言,也有多种监督方式,如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监督、院长监督,庭长负责制监督,这些监督我们称谓纵向监督,纵向监督方法一般是通过听汇报,法律文书的审批,案件集体讨论进行监督。还有合议庭成员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横向监督,成员之间在对案件处理上根据案件具体事实、情节、案件性质、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并记入合议庭评议笔录。本文不阐述纵向监督问题,仅就审判监督庭的监督范围、方法加以阐述。

    审判监督庭的监督范围只对本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审结的案件检查监督,也叫个案监督。审判监督庭的监督是人民法院内部横向监督,这种监督活动必须是事后监督。有观点认为,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可以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中监督或事后监督,笔者对这个观点持否定意见,因为审判监督庭与本级法院的其它审判部门是横向联系,不是纵属关系,在审判监督活动中不能听取审判业务庭审理案件汇报,不能参加案件审理、案件讨论、更不能过问案件审理情况和处理意见等。所以事前监督、事中监督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只能事后监督。在监督方式方法上主要是检查本院各审判部门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或案件的庭审笔录。查看诉讼环节有无违反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在认定法律事实上有无违反证据规则,缺少证据。在适用法律上有无适用不当、定性不准,裁判不公等情况。具体检查内容是看案件有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13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在检查中主要应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监督,为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对已经结案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也可以进行监督检查。其实质都是事后监督。为强化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审判监督庭可以制作监督计划,按排季度检查,要求各审判庭在每季度确定检查时间内将审结案件卷宗移交审判监督庭进行检查,也可以要求将每季度结案的法律裁判文书移送审判监督庭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违犯诉讼程序案件确认应当再审,书面向院长汇报,提出再审意见,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监督庭无权决定案件再审。

    在这里应当注意区别“审判监督”与“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审判监督”是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提出质疑、建议或检查活动。因为审判监督不限于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还有外部的人大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等。审判监督权就不同了,审判监督权是指有权监督机关或个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个人提起。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所以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庭无审判监督权。审判监督庭审判职能只有在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交办再审案件时转化审判监督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