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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新工伤保险条例浅见思考

  发布时间:2017-01-24 13:35:28


                                     学新工伤保险条例浅见思考

【学科分类】保险法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新工伤保险条例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进行了大量修改。笔者即对此次修改进行认真学习,阐释了新条例的发展变化,并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几点浅见思考,供大家学习交流。

  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发展变化

  新条例作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其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固有的弊端及新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了大量修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新条例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在旧条例中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的基础上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新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对此进行了调整,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吸毒、酗酒、自残、自杀等五中情形所导致的工作中伤害不作为工伤处理。这样的调整使工伤认定更为科学合理,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一方面贯彻了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基本原则,有利于职工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工伤预防;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工伤范围,更加符合工伤保险的设立宗旨,能够更好的保护职工工伤权益。 旧条例将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仅限定于机动车事故伤害为工伤,且不论职工本人是否负有责任。这样的规定,不够完善,保护范围过窄,忽视了现代交通事故的复杂多样性,且不考虑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对其他人群有失公平。如,当前社会上频频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同时,将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的,一律不认定为工伤。则没有考虑到违法或犯罪的主观动机,很不合理。

  (三)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旧条例规定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这一规定导致现实中因地区差异带来的“同命异价”现象的大量产生。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补助标准已偏低。工伤劳动者本就属于社会最困难的群体,这一标准根本难以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因此,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对此作了根本性修改,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也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这样的修改,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实现了全国的赔偿标准的统一。

  (四)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新条例第十二条将工伤事故的预防、宣传费用列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十条将旧条例中规定为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按照以往的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享受15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9项,用人单位支付的有6项。修改后,原用人单位支付的6项中的3项改为由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3项即可。这一规定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有利于调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五)加大了强制力度

  旧条例的强制力不够,不能对用人单位形成有效约束。而在现实中,单位不予配合的情况很多,这也就导致该项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新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一改过去的消极做法,加大了打击力度,赋予了行政机关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和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并提高了对于骗取工伤保险费行为的罚款金额。此外,新条例第三十一条还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企图。这些规定加大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更好地保护了广大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新工伤条保险条例的几大亮点为劳动者撑起了更大保护伞,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工伤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有利于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其改革是一项系统而繁杂的工程,还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笔者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立法机关及法律人士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相关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期待能够早日彻底解决工伤劳动者维权的难题。

【作者简介】

王金锋,单位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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