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案件中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方法的理论探讨
【学科分类】理论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民事案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方法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
款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
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关于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由统计部门定期公
布统计数据不存在什么疑问。问题在于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是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和月平均
工资却没有日平均工资。而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是受害人误工天数不是整
年整月对于零星的天数应当如何计算损失数额一直是困扰民事办案法官的一个难题。通
常做法是用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得出日平均工资或用年平均工资除以365天得出日平均工资
再乘以误工天数据此作为赔付的依据。最近有的案件的受害当事人就此提出了质疑认
为应当用月平均工资或年平均工资除以劳动门发布的法定工作日得出日平均工资。就此笔
者就有关问题进行简单论述以求共同学习探讨。
关于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通常的做法即一年按365天一月按30天计算得出的日平均工资。这种计算
方法忽略了公历闰年366天和平年365天及大月31天和小月30天的细微差别。该算法虽大
体上合理但其不够严谨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
二、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
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办理。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统字199634号
及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资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如果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要求计算职工的日平均工资的话应按统计部门发布的职工
月平均工资除以20.92天进行计算。
笔者不同意上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的不合理之处之前已经论述。主要谈一下第二
种观点的理解。第二种观点所述的计算方法对于约束用工单位、保障职工基本工资收入有着
积极的意义。但该计算方法的使用范围也只应局限在这个领域内。如果把这种计算方法用在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就是不合理的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就是不公平。首先职工月平均工作天
数与计算日平均工资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这种计算方法者节假日与劳动日一样都有工资收入。
计算日工资时将节假日扣除是毫无道理可言的也是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种算法通过扣除法定节假日得出较高的日工资标准对于受害人来说是有利的
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毕竞是平等民事主体不能只考虑一方利益而应兼顾双方应当寻找
一个最为公平合理的计算方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如果需要适用日平均工资应当
以统计部门发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或月平均工资为基础乘以受害人实际误工天数占当月实
际天数比例计算。此算法既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又能体现公平合理的民法理念。
【作者简介】
王金锋单位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